信用“黑名单”

记得几年前人民银行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据说有不良记录的则要被纳入“黑名单”。尽管官方并未认可“黑名单”这个词儿,但按照一般老百姓的理解,你把我的行为给记录上了,并且今后相关事情会受影响,那就是“黑名单”。

之前我有个疑问。既然监管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发生市场行为时,肯定至少得是双方,那么就不能只监管个人的信用,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是不是也得监管啊?个人要设个“黑名单”,是不是商业银行也要设个“黑名单”啊?个人信用是谁报送的信息啊?银行报送的!甲乙双方的民事行为,你光听甲方不听乙方的,这叫哪门子事儿啊!到头来,这征信系统,纯粹是为商业银行服务的系统。个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任何关系,老百姓能说的上什么吗?跨行转账、挂失补卡、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说加就加,说变就变。哪一条老百姓不是听喝儿啊?

今天上海出了条新闻(上海群租违建行为将进信用黑名单 下月起实施),将群租等五大类涉及居住房屋的信用信息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包括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未按业主大会决定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违反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被认定为“群租”等。这又是个“黑名单”。

我对于个人征信系统或者一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异议,也认为其对于公民行为会带来一些列的积极引导作用。这里只是想说,“黑名单”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这似乎恰恰说明了管理的问题很大,需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的空间还很大。越是寄希望于“黑名单”,管理上可能会越糟糕。最后有权的、有钱的部门的行事风格,都成懒人思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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