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的替身

演员用“替身”,这是一种不敬业、不诚实的表现。任何华丽的借口都不容否认这一点。为什么?我来说一说。

演员使用“替身”,这不只是演员和剧组之间的事儿,最主要的是演出面向的观众。

第一,演员承接某项表演任务,就应当亲自履行,而非用他人来代替。这是服务合同的首要特点,更是尊重契约精神的体现。亲自完成,是对每一名从业者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职业道德,也是敬业的基本底线。

第二,演员使用“替身”来代替自己表演,是对群众认识的误导。群众认可的是某位演员,而非“替身”,这种愚弄他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信赖而混淆视听,是不诚实的表现。对“替身”的挑选,为什么要与演员本人尽量保持高度的相似,无论是否有塑造画面美感的说辞与否,但是不容否认的,就是让人们认为是他本人在演戏而已。

所以,作为“替身”的演员,没有义务为某位演员或剧组保守替身的秘密。一般我们要对方保守秘密,这个秘密一定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道德性的。但是对外演出的替身,如果保守了演出合同的秘密,那就是对观众的不道德。孰重孰轻,显而易见。即使他们之间达成了某种合约,“替身”演员为了公益的目的,也仍然有权利对外说出“替身”这件事。

如果演员坚持用“替身”,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上述两个“不”的评价呢?

第一,如果“替身”不可或缺,那么应当特别标注某个阶段由“替身”完成,告诉观看演出的人,或者是在演出预告、演员表中,或者是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替身”也是演员,同样的付出,应当一视同仁,不能混淆视听、愚弄群众。

第二,如果演员自己不愿说或者没有说,但“替身”对外说了实情,只要是事实,用“替身”的这个演员就得承受,如果矢口否认或者狡辩,那只能在上面的两个“不”的评价上加大筹码。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