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众道歉的意义

一般而言,道歉的目的,主要在于祈求因自己行为受到伤害者的谅解。这其中应该明确的是存在特定的两方主体,即特定的加害方和受害方,而非无所指的主体。通俗的说,你不知道是谁伤害了你,你就没法找人家要求向你道歉。同样,你不知道你到底伤害了谁,也没法向人家道歉。

现在一种现象,我觉得挺有意思。一些所谓的“公众人物”,动辄向公众道歉。公众是谁?“公众”不是特定的人物。“公众人物”的行为伤害了谁,就应该向谁道歉。这种无所指向的道歉,有什么意义呢?所谓向公众道歉,这种说法是讲不通的。“公众”不需要谁道歉,需要你道歉的对象一定是“特定的人”,否则道歉是不成立的。

其实,所谓“公众人物伤害了公众情感”,无非就是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了。这种“道歉”,与其说是“道歉”,不如说是一种自我安慰的“宣示”、例行公事的“公关”。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改善因自己行为受到伤害的人对自己的评价,让自己从这一影响中寻求解脱,而是否真的承认错误并真心悔过可能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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