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

尊老、爱幼,这些词好像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尊老,谈尊敬的话,何止老人,对谁不都要尊敬吗?爱幼,谈爱护的话,何止幼儿,对谁不都要爱护吗?

我想,之所以强调这两个群体,它的本意可能是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他们多一些照顾吧。但是这绝非是绝对的,它必须有一个前提的,也就是他们在与他人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呈现出来生理方面的弱势地位。离开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无从谈起,更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老人和孩子上了公交车,没有座位,颤颤巍巍地让人感觉站不稳,他人可以给他们让个座位。相比较而言,老人和孩子上了公交车,没有座位,嚷嚷着要和别人争座位,别人也就不必让座,因为性质变了,要座位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好意施惠与请求给付,必然是不同的。

如果说尊老爱幼,是一种美德的话,那么它实质上也就是好意施惠。某人是不能请求他人作出某项行为的。别人可以主动尊老爱幼,但是作为老人和幼儿是不能要求他人尊老爱幼的。所以说,老人或幼儿不能拿“尊老爱幼”作为自己利益或者相关主张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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