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何以成为传统美德

孝道被认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类似的话一直在说,有时做为敬老的说教,有时作为批判的论证。2012年修订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因将“常回家看看”条款入法而激起千层浪。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人认为过去是美德而现在成了法律,又将“孝”的传统美德与“破败”的现实联系在了一起,似乎有美德尽失的味道。

美德的维系,除了人性向善的一面,外力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作为“孝”道的传统美德,自然也不例外。它不是仅凭借礼乐教化就能够做到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历史上的家族主义和严刑峻法息息相关的。

我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一切权利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里包括子女、妻妾、奴仆在内的所有人丁都要听命于他。家长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在一个长幼尊卑鲜明有序、父权宗族观念极强的社会中,对最高权力者的绝对服从是再正常不过了。而且大家也都默许、接收这个观点,就像太阳从东边升起来一样的普遍真理。《说文解字》对“孝”的解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呼教切。”大概有这样的意思:“孝”就是好好的服侍父母。这个字上面一个“老”下面一个“子”,可以理解为“子”要侍奉“老”。

“孝”就是侍奉父母,并且要绝对服从。要尽“孝”本来就不能区分什么对错,无论父母正确与否,都要去服从,这才是“孝”。其实,“孝”是件很难的事情。《论语》为政第二:“子夏问孝,子曰:色难。”“色难”是说子女在父母面前要经常保持和颜悦色,是件难事。既然孔子早就这么说了,可见如果仅有等级权威如果没有制裁,很多约束人的东西都只能成为泡影,“孝”更是无从谈起。

如果将古代对“孝”的约束仅仅理解为宗族规约、社会习惯或者民间规则,那就大错特错了。春秋时期父权学说最盛,父亲是有权利杀死儿子的,而不问缘由。《史记》记载扶苏自杀的时候,说了句话:“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这就是说,父亲让我去死,我怎么能再去求他呢?从这里也能看出来,父亲完全能够决定子女的生死大事。法律制度到后来有所发展,父亲要杀儿子得有合法的原因,而且不能擅自做主了,生杀予夺的大权被国家收回了。要制裁不孝之子的,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主张权利。

对于不”孝“的法律制裁形式也多种多样,徒刑、杖刑、流刑等,各个朝代有所不同。那时法律对这个问题不像现在还要承担举证责任、允许辩论,而是只要父母提出控诉,司法机关统统照准。虽然说要有合法的理由,即违犯教令,但具体做了什么事情、情节轻重与否,都不重要,结果都一样受刑。就事实来看,遭受刑事处罚的不孝子,基本都是生活中的小事儿就被视为违犯教令,或者就单凭父母的意愿而不论子女如何。看看唐代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

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及供养有阙者” ,礼云“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阙者:各徒二年。故注云“谓可从而违,堪供而阙者”。〔四〕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家实贫窭,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皆须祖父母、父母告,乃坐。〔五〕

对不孝之子的刑罚要国家支配,那么如果父母杀了他,会怎样呢?父母若因子女不孝而杀死子女的,其所受到的刑罚,相对于杀死别人而言则要降低一定等级来处罚,也就是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如果不孝得太过了,或者子女罪大恶极就是该死之人,即使杀了他,通常也可不承担罪责。

由此看来,历史上的法律如此严厉,封建礼法如此约束,若是不孝,代价实在是太高了。

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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